【典型案例】
趙某,某縣副縣長,與商人李某經(jīng)濟往來甚密。同時,趙某還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為商人孫某謀取利益。
2019年1月,李某因需要資金周轉向趙某借款100萬元,約定利息為月利2%,一年后一次性收回本息。2020年1月,李某因經(jīng)營公司瀕臨破產(chǎn)無法還款,趙某為收回本息,表示可以幫李某聯(lián)系向他人借款,用于償還其對趙某的債務,李某同意。趙某遂將上述情況告訴孫某,孫某為感謝趙某之前對其的關照,表示愿意借款給李某。后經(jīng)趙某居間介紹,孫某打款124萬元給李某,李某出具借條給孫某,約定一年后還款。李某得款次日,即歸還趙某本息124萬元。2021年1月,李某因破產(chǎn)無法按期歸還孫某借款,孫某告知趙某,趙某遂要求孫某免除李某債務,孫某當即同意并請求趙某為其公司承攬工程提供幫助,趙某同意。2021年5月,趙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孫某承攬工程提供幫助。后直至趙某案發(fā),孫某一直未向李某討要債務。
【分歧意見】
本案中,趙某為轉移自己債權不能實現(xiàn)的風險,指使孫某向李某出借款項,后要求孫某免除李某還款義務,其行為是否構成受賄?
第一種意見認為:孫某和李某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行為。趙某只是幫李某介紹借款,而不是直接收受孫某的錢款,不具有索要賄賂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。孫某借款給李某,沒有向趙某行賄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。孫某最終免除的是李某的債務,而不是趙某本人的債務,趙某亦沒有還款義務。因此,不能將孫某和李某之間的借貸行為認定為孫某向趙某的行賄行為。
第二種意見認為:趙某明知李某無法還款,為轉移債權風險,指使自己曾利用職權為其謀利的孫某借款給李某,李某將借款全部用于歸還趙某本金及利息。后李某無法還款,趙某要求孫某免除李某債務,孫某基于趙某的職權影響而同意,并最終免除了李某債務。此款名為孫某和李某之間的借貸,實為趙某和孫某權錢交易的對價,是孫某為感謝趙某利用職權為其謀利的賄賂款。
【評析意見】
本案中,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,具體分析如下:
首先,趙某借款給李某,應當承擔債權不能實現(xiàn)的風險。根據(jù)民法原理,債權具有相對性,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,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能力直接關系債權人利益。趙某和李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,李某瀕臨破產(chǎn),客觀上會給趙某造成債權不能實現(xiàn)的風險。李某喪失償還能力,無法定情形趙某無權向李某之外的第三人索要借款本金和利息,只能由趙某本人承擔債權無法實現(xiàn)的損失。
其次,孫某和李某之間并非正常的借貸關系,孫某借款給李某是為了準備向趙某輸送利益。在正常的借貸中,債權人一般會提前考量債務人的經(jīng)濟狀況以及借款的用途,有介紹人的一般會要求其作擔保,盡量避免債權不能實現(xiàn)的風險。而本案中,趙某將實際情況告知孫某,孫某明知李某瀕臨破產(chǎn),仍然借款給李某,明顯違背常理。借款到期后李某無法還款,孫某并未積極維護債權,當趙某要求其免除李某的債務時,孫某當即表示同意,具有向趙某輸送利益的故意。
再次,趙某向孫某轉移了債權不能實現(xiàn)的風險,孫某實際承擔了趙某的損失。從本案先后存在兩個借貸關系來看,趙某借款給李某,李某破產(chǎn)會給趙某造成債權無法實現(xiàn)的損失;李某雖然向孫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條,但其得到錢款后立即償還了趙某的本金和利息,避免了趙某的損失。上述行為均受趙某指使,趙某通過李某、孫某二人間的借貸,將債權不能實現(xiàn)的風險轉移給了孫某,孫某以免除李某債務的方式承擔了趙某無法實現(xiàn)債權的損失。
最后,趙某要求孫某免除李某債務,孫某同意,此時雙方達成行受賄合意。2003年《全國法院審理經(jīng)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》明確指出: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,并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他人,構成犯罪的,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。”趙某利用職權為孫某謀取利益,并要求孫某免除他人債務,孫某無論是出借錢款還是免除債務,均服從趙某意志,相當于同意送給趙某指定的他人124萬元。趙某與孫某達成了行受賄合意,以免除債務的形式掩飾權錢交易的本質(zhì)。
綜上,當李某喪失償還能力時,趙某以要求孫某向李某出借資金的方式,向孫某轉移了債權不能實現(xiàn)的風險,孫某通過免除李某債務的方式替趙某承擔了債權不能實現(xiàn)的損失。雖然趙某只是向李某收回了借款本息,但還款資金來源于孫某,請托人孫某向趙某輸送利益的指向是明確的?;谮w某與孫某之間的權錢交易和趙某最終對該財產(chǎn)的處分意思,李某的債務被免除。該筆款項名為孫某與李某民間借貸款,實為孫某與趙某之間的權錢交易款,屬于賄賂款的性質(zhì)。(浙江省臺州市紀委監(jiān)委 王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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